内 容 | 失业保险金结付 |
联系电话 | 0917-6236615 |
办理地址 | 陈仓区市民大厅 |
申请条件 | 参加失业保险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职工 |
办理材料 |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
办理依据 |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本省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
办理部门 | 区劳动就业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