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学前一年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发放 |
联系电话 | 0917-6212728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政府集中办公中心青培楼1楼 |
申请条件 | 凡在公办幼儿园和有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报: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 |
办理材料 | 1、幼儿法定监护人申请; 2、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优抚证、低保证、孤儿证明、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治疗证明;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证明;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绝育户证明)。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陕西省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1〕172号)第三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前一年在园幼儿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第六条 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学习和生活费开支。第八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学前一年幼儿人数,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各市(区)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资助名额,分配下达省级家庭经济困难学前一年幼儿助学金经费预算。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的学前一年教育助学金经费,并于收到上级文件一个月内会同教育部门及时将资助名额及经费预算分配下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六、各市、县(区)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1(127)号)学前一年贫困幼儿: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户家庭的幼儿。每生每天3元,一年按250天计算。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每学期结束前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