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联系电话 | 0917-6222713 |
办理地址 | 文广局 |
申请条件 |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一)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计算机设备最低台数、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应当符合最低限要求;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项目、面积等);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3、章程; 4、消防安全意见书;5、娱乐场所周围50米直线距离没有学校、医院、机关声明和没有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的声明;6、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7、经营场所项目平面图;8、经营场所项目房产证、租赁协议;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
办理部门 | 文广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现场办理并告知时限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名称 | 描述 | 表格 | 样例 | 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