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公证法律服务 |
联系电话 | 0917-6222662 |
办理地址 | 宝鸡市陈仓区公证处 |
申请条件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
办理材料 | 1、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与该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办理部门 | 宝鸡市陈仓区公证处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陕价费调法(20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