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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JTJ/2017-1207-004 公开目录: 法规文件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7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教体局 文       号:
 

各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财政局、发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2017—2020年)》等有关政策规定,对《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联系人:于小亮

电 话:029-88668660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10月18日

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第六条 教职工人数参照《陕西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陕编办发〔2011〕195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七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八条 由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同级县(区)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条 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应对各县(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

第十四条 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第十五条 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市、县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县级政府应与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租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参加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30%。

第二十条 采取结对帮扶、派驻公办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水平。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年检制和动态管理,对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要求取消办园资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014年8月印发的《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