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审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国家审计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主管全区审计工作。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审计地方性规章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政府部门、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省、市属驻区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区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