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7月14日,宝鸡县解放,新人民政府诞生,县人民政府设二科,1950年5月,改称财政科,接管了民国末期财政科和田赋粮食管理处全部业务。1958年1月,原财政科、税务局合并,成立宝鸡县财政局。同年12月,宝鸡县置撤销,划为虢镇、县功、坪头、益门4个大公社,公社成立财贸部,业务由市财政局主管。1961年9月,宝鸡县置恢复,恢复财政局。1963年9月,财政局与税务机构分设。1965年12月,财政局、税务局合并,成立“宝鸡县财政税务局”。 1968年11月,财税与银行合并为“宝鸡县财政金融管理站”。 1970年5月,财税机构与银行分设,成立“宝鸡县革命委员会财政局”。1980年3月15日,成立“宝鸡县革命委员会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1984年4月1日,财税机构再次分设,称为“宝鸡县财政局”、“宝鸡县税务局”。2003年5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宝鸡县成立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县财政局”改称为“宝鸡市陈仓区财政局”。
目前,区财政局设有职能股室10个:政秘股、预算股、国库股、事财股、综合股、农业股、经建股、社保股、采管股、农发股;局属基层单位有8个:区政府财税监督检查办公室、区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区国库集中支付局、区政府采购中心、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财政生产资金管理中心、区会计管理所、区企业财务管理所。
宝鸡市陈仓区财政局是区政府主管全区财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全区宏观经济政策并提出有关政策调整、资金筹措意见。
2、拟订财政、财务、地方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
3、负责编制全区和区级政府预决算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负责区级政府收支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区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审核批复及支出经费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区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指导镇(街)财政管理工作。
4、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全区彩票管理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5、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和镇(街)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6、负责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和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7、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负责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入和支出管理;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8、负责制定全区政府性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区级政府性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区投资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9、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协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10、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11、拟订支持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按规定管理财政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办法制定和组织实施。
12、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宣传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
13、拟订本区财政监督制度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负责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工作。
1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