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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陈仓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10321FPB/2017-0828-001 公开目录: 脱贫攻坚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扶贫办 文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了切实落实好脱贫攻坚政策,规范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改善贫困村基础设施条件,确保扶贫专项资金发挥实效,促进贫困群众脱贫增收。根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陈仓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陈仓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陈仓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强力推进脱贫攻坚进程,如期完成全区脱贫攻坚任务,根据《陈仓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宝陈财农字[2017]42号)规定,制定《陈仓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中、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区财政局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市财政、扶贫部门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以支持贫困村为主。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建立项目库。各有关镇要根据贫困户脱贫及贫困村退出条件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建立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列入年度项目申报和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 项目申报。由区扶贫办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规模及项目库建设情况,确定各镇项目投入规模,并及时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各镇收到区扶贫办项目申报通知后,在项目库中选定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并经过镇、村审核后报区扶贫办。

第八条 项目计划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投入、资金来源、覆盖贫困户数等。

第九条 实施方案。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项目镇组织项目村按照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区扶贫办。区扶贫办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要下达批复文件。各实施单位在收到区扶贫办批复文件后要及时启动项目实施。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个月,从区扶贫办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十条 公示公告。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

区扶贫办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公示,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各镇要将本辖区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在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

各项目村在项目申报、建设施工前必须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点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预期目标、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效益、受益贫困户数、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在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具体招标办法参照国家招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议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公开招标或议标确定施工单位后要将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财政资金投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必须由项目村镇逐级报区扶贫办审核,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并开工建设后,预拨一定比例项目资金。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可预拨50%项目资金;单项工程投资金30万元以上的可预拨30%的项目资金。在施工过程中可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和报账。

第十四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单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留镇财政资金专户,工程运行1年后,经现场查验合格后拨付;工程使用中存在质量问题的,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五章 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十五条 各项目镇要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定期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镇负责组织对贫困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同时申请区扶贫办对项目进行区级验收。根据项目镇的验收申请,区扶贫办、区财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各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对验收不能通过的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向项目镇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进行再次验收。对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由验收组建议区项目主管部门收回项目资金,重新安排用于其他脱贫攻坚项目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村管理和维护。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村要制定管护制度,加强工程维护,落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各项目镇、村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文件、实施计划、施工设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图文资料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在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项目实施及管理部门弄虚作假、套取、挪用、挤占、贪污项目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由有关部门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