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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
索引号: 610321FGJ/2017-1102-00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2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区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小区及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我区物业服务收费逐步走向规范,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能够依法运营,但仍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收费的标准和服务的内容不对等、质价不符,价费收取和管理不公开等问题,更有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乱收费,群众反映较大,投诉越来越多,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准确执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对于国家制订的相关价费政策进行执法监督,是价格部门的重要职责。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价综发〔2015〕1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严格按照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合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备案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协商或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加收其它费用,严禁乱收费。

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收费时,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参照宝鸡市物价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宝市价综发〔2013〕2号转发陕价服发(2012)128号《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交通工具停放价格管理办法》执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准擅自提高标准和加收其它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等因成本原因需要调价时,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分四步走:一是公布成本变化;二是拿出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三是与业主协商,无业委会的小区需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或者寻求辖区街办或社区帮助,征求业主意见);四是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禁物业服务企业一纸通告就单方面调价。

二、严肃执行集中供热有关政策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肃执行《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宝市价价发〔2011〕38号)文件关于采暖费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规定。1.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热价,从小区换热站到居民用户家中的终端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5.50元,低保户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3.345元(含换热站到用户的各类损耗和费用)。非居民类每月每平方米7.50元。2.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居民类用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65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0元。其中低保户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00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067元(低保户以当年审核通过的低保资料为准)。非居民类用热价格中,基本热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25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6元。

供热结束物业服务企业要公布采暖费收取、开支情况,对未安装热流量表按面积计量收费用户,在交清大唐热电费用和开支热交换站费用后的结余部分要给业主退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中盈利。同时要公布小区热交换站的水电费、人工工资、零星修理等费用情况。

关于停热用户是否收取基本热费的问题,我局宝陈价发(2016)39号请示后,市物价局以宝市价价函﹝2016﹞2号《宝鸡市物价局关于是否收取基本热费的复函》做出了明确答复:“我市市区使用集中供热居民类用户用热:对按建筑面积计费不需要供暖的用户在供热前(供热单位规定的时限)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热的,不收取基本热费(过热费)。对按流量计费的两部制热价用户供热前,热用户可向供热单位申请停止供热,供热单位不收取基本热费。供热期间申请停止供热的,基本热费不退,计量热费按用热量计算收取。供热期间申请供热的基本热费按实际供热时间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标准和计量热费按现行标准收取。”

对于自备供暖的小区,《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备供暖系统且未实行分户计量小区,其采暖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收费方案,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据实收取,须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价格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规章、政策。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将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接受委托代收的供水供电等有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在物业小区的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进行公示;并将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单独计量,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电梯也要单独计量用电,运行产生的电费和年检费用要定期公布,据实分摊。高层的自来水和供暖加压不得单独收取加压费,加压设备产生的电费可以据实分摊。以上费用不得从中牟利。电梯和加压设备的日常维护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的水电费、采暖费在物业费中开支,绝对不允许违规分摊给业主。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诚信经营,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严禁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企业,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照《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上报至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宝鸡市住房和建设局、宝鸡市物价局宝市住建发(2017)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一箱三栏”公示工作,公开“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真正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立业,为我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