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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610321FGJ/2016-0919-001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19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       号:
 

各客运公司、汽车站: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我省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4]73号)和《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陕交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规范调整后我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已经实施。为了确保我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正常秩序,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客运市场氛围,现依照《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的规定,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切实做好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客运汽车站要在售票大厅对外公布由物价部门监制的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票价,各客运车辆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票价表。

二、严禁强制旅客购买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坚持旅客自愿购买保险的原则,其销售必须单独设立窗口,不得在售票时搭售或强制收取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客运价格。农村道路客运价格要严格按照区物价局宝陈价发(2016)20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突破所制定的价格。

四、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我局坚持24小时受理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及时处理价格举报。并将不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纠正汽车站及客运车辆在票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制止其错误做法。

五、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如出现乱涨价行为,经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证核实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重处罚,并由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在售票厅外公布客运票价表或未在客运车辆内张贴票价表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提高客运票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各客运公司、营运车辆在进行经营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