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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5-07-28 来源:  点击:[ ]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7月13日印发的宝市房金发[2015]20号文件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增强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补充规定(暂行)》。  

一、调整购房提取时限

提取条件和对象: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  

证明材料: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房地产买卖协议,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集资建房合同、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村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申请时限: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60个月内。  

提取额度:每套住房可提取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最高额度不超出以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二、“养房”提取

(一)装修自住住房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装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装修合同、小区物业部门或社区开具的装修证明。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每套房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按自住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  

(二)缴纳物业管理费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证明材料: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及物业管理费缴纳凭证,配偶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每套住房每年2000元。  

(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条件和对象:职工及配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证明材料:市政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款收据。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年内可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缴存职工用于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金额。  

三、家庭困难

提取条件和对象: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证明材料: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时限:每年可提取一次。  

申请额度:提取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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