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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人社发〔2016〕35号

发布时间:2016-12-10 来源:  点击:[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县区医保中心: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1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人社发〔2015〕47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促进基金监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行,现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予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查办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持续发展。

二、畅通监督举报投诉渠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鼓励支持和奖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基金监督工作,形成良好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和上下联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基金监督举报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将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5年7月6日

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加大对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 障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基金监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基金监督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查办的原则。对跨区域或跨统筹层级的基金监督举报,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畅通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渠道,公布相关管理规定,鼓励并支持公民举报,引导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受理、查办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转办的基金监督举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二)对受理的属于下级基金监督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转办、督办;

(三)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办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统筹层级的基金监督举报;

(四)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配合调查办理;

(五)按规定奖励本行政区域内调查属实的基金监督举报;

(六)收集、汇总、分析情况,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情况;

(七)负责基金监督举报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 基金监督机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进行登记,7日内完成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收到的举报予以登记,填写《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记录处理单》。

(二)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告知书》。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实名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举报已受理但仍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的;

3、举报已依法办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4、申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原办理机构结论符合客观事实的;

5、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司法等途径解决或者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6、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举报中同时含有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内容,但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对不予受理的内容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基金监督机构应即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本级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按有关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 举报办理

第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收到属于本级基金监督的举报,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

基金监督机构收到属于下级管辖的基金监督举报时,应于2日内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举报转办函》(附件4),移送举报情况资料,要求其按程序办理 并报告结果。同时向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转办告知书》(附件5),告知具体承办单位,引导其了解办理情况。

第十条 具体承办举报办理的基金监督机构自受理审查结束或收到上级转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在30日期满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实名举报人,并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办结告知书》。

第十二条 举报已依法办理,举报人在无新线索情况下对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基金监督机构不再受理,并向举报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十三条 上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2日内发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督办函》。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举报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和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四)对举报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被督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日内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改进查办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材料和调查记录等按照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并做好立卷归档。

第四章 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定职权,依法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经调查和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送《社会保险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应 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送《社会保险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

第十七条 跨区域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属地原则,由主要行为发生地或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受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第五章 协同管理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区域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办理有关举报事项,必要时可发送《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协查函》,协调相关单位调查办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信访、公安、财政、审计、税务、卫生等部门协作,避免多头重复受理举报事项。应加强对举报信息和有关舆情的监测,及时进行预警和规范回应,有效防范基金安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基金监督机构应对举报和涉及举报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管的措施和建议,每半年填报《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情况统计表》(附件11),加强基金监督要情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提出的有关基金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方面的建议,基金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整理报告相关部门参考。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举报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

(三)举报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

同一事实有两个或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符合奖励情形的,举报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基金数额 超过10万元以上的,再按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1%予以奖励,不超过2000元;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日内,填写《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六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举报奖励承办主体的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奖励资金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监督机构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办理过程中,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严禁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情况;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基金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违反规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及所提供的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应依法行使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基金监督机构的正常办公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陕劳社发〔2002〕123号)、《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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